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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器械展览会展位搭建材料消防要求

在深圳会展中心馆内搭建展位必须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地毯、木夹板、布幔

等可燃材料必须经充分防火处理使其阻燃性达到难燃(B1级),建议全部使用难燃

木夹板和阻燃地毯。馆内禁止使用聚氨酯(泡沫类)、泡沫KT板、易燃塑料制品、

普通海绵、弹力布、纱制品等易燃材料,材料的燃烧性能不明确的,须提供材料检

验报告,证明其燃烧性能满足相关要求。

   【公安消防部门特别强调泡沫KT板属聚氨酯材料严禁在展馆内使用!只能用这三种材料:雪佛板、灯布、背胶】

 

2.4 展会电气安全管理

    展台搭建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电气图纸;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电器

安装施工规范和消防安全要求,并有漏电开关保护;安装操作人员须有有效的特种

作业操作证书;展位地面线路必须在线管或线槽内敷设,连接确保规范、可靠;开

关及线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设计容量的80%内。严禁私自增加用电负荷;严禁使用

塑料双绞线和花线;严禁使用发热量大的灯具和用电设备;如展位出现线路、开关

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展商及承建商必须及时断电检查并第一时间联系展会工作人

员协助处理;所有特装展位须独立申请临时施工用电及展期用电,不得两家或多家

展位共同使用一条电源。

 

2.5 其它消防安全要求

    两层及以上的展位设计须经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的安全审核;多层展位需由参

展商自行安装感烟探测器;特装展位结构性封顶不能超过展位面积的三分之一;特

装展位每50平方米应配置至少1具ABC型干粉灭火器(4KG);展位搭建不得遮挡、

埋压、圈占、堵塞和挪用展馆消防设备设施;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展馆;

禁止在展馆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和演示活动;严禁在展厅及非指定区域吸烟。

 

以上消防要求未尽事宜,请遵照《深圳会展中心展馆使用管理规定》(2014版)执行。

 

 

 

 

 

2.6 展览会规则

1、展会期间展位内的布置陈列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必须有职员看管,每天闭馆时各展

   位人员必须等保安人员清场到本展位时方可离开。

2、展品、参展人员的保险由参展单位负责。主办机构对涉及参展商、参观者的个人物品任何风险,概不负财务或法律责任。参展商应为其展品、展位装置、会场及其他第三者投保。参展商如有贵重展品需要通宵贮存,应自行投保或聘请特别护卫服务,一切费用由参展商负责。参展商如需特别协助,请与主办机构现场办事处联络。

3、展会期间所有参展商及承建商必须佩戴本次大会所发相关证件,否则不得进入展馆。

4、主办机构不负责接收或贮藏任何参展品或展位物料,参展商需自行安排职员负责。

5、在展会结束之前任何展商一律不得将展品带出展馆,展品须在正式离场时向保安人员出示出门证并经检查后方可携带展品离场。参展商如需特别协助可与主办机构联络。

6、展会期间参展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撤展。

7、参展商必须是正规注册企业单位,必要时主办方有权要求参展商出示相关文件证明。

8、根据展览中心规定参展商不得携带食品进入展馆,如需求可到馆内的指定地点餐饮。

9、参展商不得在会场内的公众地方派发任何宣传品、纪念品或同类物品,只可在本身的

   展位范围内派发产品目录及小册子等宣传品。

  10、任何被认定为精神不健全、醉酒或会对展会、展商或观众造成骚扰或不便的人员,主

      办方有权禁止其进入会场,展会期间禁止儿童或非业内人士进入馆内。

  11、参展商如张贴违反展会宗旨或损坏展会形象的标语海报,主办方有权拆除并阻止。  

  12、参展商应遵守大会良好秩序,不得进入其他参展商展位,更不得搬动其展具和展品。  

  13、未经主办机构书面许可,不得在会场内擅自摄影、录影或录音。

  14、参展商不得损坏展览设施,必须服从展览馆的场内管理、保安等方面统一要求。

  15、所有进馆的境外展品须首先向海关申报,手续由参展商委托展会指定运输商办理。

  16、参展商在操作演示设备时应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对于任何与

      展会无关的演示活动组委会将一律禁止。

  17、参展商不得在展位上乱接电线,避免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每天闭馆后展台上所有电

      源将被切断,如需24小时供电的和撤展时需要延时用电的请及时与主办方申请。

  18、主办单位将安排展位及其周围地区的清洁工作,由参展商负责时刻保持自己展位清

      洁,每天开馆期间至闭馆前,展商应把废弃物品放入指定的垃圾箱内。

  19、在布展期间和撤展期间,展商如需加班,请提前向场馆方提出申请,并交纳加班费。

  20、参展展品必须是与本展会展览范围相符的产品和技术,若与不符,主办单位有权拒绝

      参展商参展或将不符的展品清理出展览现场,并不退返有关参展费用。

  21、以上条例的解释权在展览会主办机构,主办机构有权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条例的前

      提下,更改本条例而不必事先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