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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打击回扣,追责械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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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赛柏蓝器械/中纪委官网 作者: 秦酒 2021年10月25日 15:31

随着药品和耗材纳入集采,带金销售、医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已被强势挤压。为实现医药流通领域的生态重塑,除机制改革以外,纪检监察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的联动稽查也不可或缺。
高高在上的价格体系正逐渐瓦解,权力“寻租”再无施展空间。

对失信企业“亮黄灯”

10月21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负责同志就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家医保局:打击回扣,追责医疗器械企业

国家医保局表示,截至2021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部制定了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的具体政策,公示了失信事项目录清单、信用评价操作规范和裁量基准。
整体上,医药企业对信用评价制度认识到位、积极响应、主动配合,绝大多数企业第一时间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了书面承诺。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集中采购平台现有挂网医药企业均已提交守信承诺。
截至9月中旬,有5家企业因“回扣”金额高或失信影响大被相关省份定为“严重”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当地中止挂网采购;
有14家企业存在给予“回扣”等失信行为,按规则被定为“中等”失信,相关医药产品被“亮黄灯”,在医疗机构下单采购时,平台会给予风险警示;有50家企业失信情节较为轻微,被定为“一般”失信,受到提醒告诫。

员工“回扣”行为,追责企业

由观点认为,企业员工个人以及代理企业、经营企业作出的“回扣”行为,是否不应由生产企业承担失信的后果?
对此国家医保局回应,企业是药品价格的定价主体,应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着力点不仅是对“回扣”行为追责,更是对企业价格失信行为进行评级处置。
无论是谁给的“回扣”,用于“回扣”的钱都会成为药品价格的一部分。而被“回扣”垫高的价格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谈不上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因此,医药生产企业作为价格行为的责任主体,自然也要承担价格失信的后果。
2020年8月,国家医保局于发布《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到:
医药企业参加或委托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备案采购,应以独立法人名义向相关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构提交书面承诺,承诺事项包括建立合规审查制度,杜绝失信行为,规范其员工(含雇佣关系)或具有委托代理关系的经销企业销售己方药品或医用耗材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失信责任,接受处置措施等。
从内容可以看到,一旦承诺书签订,药企的员工或委托代理企业如果出现相关失信行为,承诺主体(主要是生产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中纪委:“中间商赚差价”时代正在终结

在业内人士看来,“带金销售”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其带来的业绩显著,医药代表受到利益驱动,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药品谋求医院“入场券”。
另一方面,从医院角度来看,也有“以药养医”,通过各种药品回扣增收的需求。一些抵挡不住诱惑的医务人员为获取丰厚的回扣,很可能多开药、开贵药、开指定药。
日前,中纪委发布《深度关注 | 医药购销领域源头正风》。文章指出,根据公开可查的法院判决文书统计,2016年至2019年间,全国百强制药企业中有超过半数被查实存在直接或间接给予回扣的行为,其中频率最高的企业三年涉案20多起。药企支付给招标机构、医院负责人、医药代表、医生等的商业贿赂,都要被计算在“成本”之中,最终体现在药品售价上。
随着更多药品、耗材被纳入集采范围,医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以前采购没有带量,虽然中标,但进入医院还有门槛,导致采购、服务行为发生异化。”北京大学医学部主任助理吴明分析,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明确了巨大的全国用量,以公平公开的市场规则开展竞价采购,降下的价格空间是中间环节的水分,有利于倒逼行业规范发展。
规范医药代表行业、还原医药代表本质,根源是要规范管理医药行业,构建“亲清”医商关系。
去年以来,国家医保局探索建立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医药商业贿赂等行为列入失信事项清单,通过守信承诺、信用评级、分级处置等措施,有效约束医药企业销售行为。目前已有近70家企业因失信违约行为被采取约束措施。
“医药企业对于回扣个案的罚款往往不敏感,但给予回扣会导致其丧失进入集采市场的机会,就会产生强大的震慑效应。”国家医保局价格招采司有关负责人说。

这些行为可修复信用

《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建立医药企业信用修复机制。
失信行为自被确认起超过一定时间,以及相关司法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改变的,保留记录但不再计入信用评级范围。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在处置措施生效前提醒告知医药企业,并视情形给予一定的申诉和整改期,允许企业补充更正信息、申诉说明情况。
鼓励企业采取切实措施主动修复信用,包括终止相关失信行为、处置失信责任人、提交合规整改报告并接受合规检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剔除涉案药品或医用耗材价格中的虚高空间、退回或公益性捐赠不合理收益、有效指证失信行为的实际控制主体等。

 “带量采购改革以来,许多企业的医药代表减员,这是我们希望看到的。企业应该围绕怎样推行合理用药,以及围绕研发和提升产品质量去发展。”复旦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教授梁鸿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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